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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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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产物,其主要功用是制定社会规则、维护国内秩序,随着科技力量将全球联成一体,又发展出调节各国利害关系的国际法。就国内法而言,立法权握在统治阶层手中还是掌握在人民手上是判断这个国家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最重要依据。自国家出现后,人类社会的发展遵循着由专制到民主的发展过程,其最直接的原因是知识由极少数统治阶层所把持逐步扩展至被广大民众所拥有,推动教育普及、深入过程的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生产力发展的是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伴随着这一进程,法律也由最初为专制独裁服务逐步发展到为民主大众服务。

特色国家的法律不过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不过是统治者可以随意揉捏的道具,不过是政客们用来装点门面的摆设,其立法出发点无一不是从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出发,为自己规定种种特权,将自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外,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制约对象是民众而不是自己,法律的服务对象是特权而不是社会,因而,特色国家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意义,尽管它披着神圣庄严的外衣,它将统治者的意志强加于人民,因此,也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的认同与支持。

法律是社会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从法律内容上可以看出社会各团体在政治上的地位,可以看出各阶层的力量对比以及他们各自所掌控的社会资源,法律的天平总是倾向于力量强大的一方,虽然它最终都是以“公正”的面目出现。法律总是带有较强的针对性,从法律条文的多寡及分布情况可以反映出统治者所关注的问题与所侧重的领域,可以反映出该国所存在的社会现象与所潜伏的社会矛盾。从法律的操作性上可以判断出该法律是用来敷衍民众的还是真正用来实施的,敷衍民众的法律总是以泛泛之词来替代具体的量刑标准,处罚力度远远不及罪犯所应受到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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