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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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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了上述对告言者的严格约束,相信告言者不敢轻举妄动,除非吃了熊心豹子胆。因此,县廷在接到报案后,他的第一个反映理当和现今一样,即迅速出警,控制犯罪嫌疑人。

在本案中,执行拘捕亭长刘邦这一任务的人,叫令史。

早年看乡戏,但见县官端坐在“明镜高悬”的大堂上,两班衙役喝堂:威--武--。

而后,县官惊堂木一拍:带人犯。

相当的威风凛凛。

然而在秦时,这不是事实。作为行政主管的县官——县令或县长,实际上并不直接插手处理案件,而是由县官的助手--县丞,具体负责县里的狱案。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提到过。

县丞有二个手下:一是狱吏,负责专门审理案件;另一个就是令史,其职责主要有如下几项:

逮捕犯罪嫌疑人和传讯被告;检验诉讼标的物;到作案现场进行勘验;验尸(孔庆明著《秦汉法律史》)。

令史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有时县丞也一起行动,这种行为,在秦律中称为“诊”。

如医生诊脉开方一样,执法官需要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睡虎地秦简中,将这种现场勘验的技术活,总结为“封诊式”。

当然,对于控制犯罪嫌疑人这种事情,并非件件都需要令史亲自动手,得区分不同的情况。

在秦律中,可解释为“捉拿”的词,有二个:一是“执”,再就是“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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