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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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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7-13 08:34:04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所谓由清廉的知识分子构成的官僚体系。官僚体系本身的问题咱不说了,这是所有帝国的通病,也是现在世界各国政府、行政学家们都在研究的大问题。咱们只看两个定语清廉和知识分子。

首先,清廉如何保证?朱元璋用的是近乎恐怖主义的高压政策来反腐败。有没有成效呢?不能说没有。但是,到后来却是“二三十年以来,内外清介之士,可数者不过数人。大抵太监之贪过于公卿,公卿之贪过于布按,布按之贪过于府州县。上下成风,日甚一日。”是不是因为后来的统治者们没有继承朱元璋的遗志铁腕反腐呢?也不完全是。比如张居正执政时期就“修明法度”,但是收效却不大。那么,原因何在?从根本上说,是行政权力不受制约。谈到这个问题时,有人可能会引用孟德思鸠的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当然是真理。但是,除了皇帝以外,大明帝国各级官吏手中权力可绝对不是不受约束的权力。不但不是不受约束,而且还是在特务监察机构的严密监视下。锦衣卫、东西两厂可比现在的纪委、反贪局之类的厉害多了。一旦被他们盯上了,不死也得脱层皮。但是,这和我要说的约束是两码事。这个约束是以行政权力约束行政权力,或者说是政府内部的约束,是没有利益驱动的约束。(如果有了利益驱动,那就变成权力斗争,成为打击政敌的手段。更可怕。)上级约束了下级的腐败,并不能给上级带来任何利益;相反,如果放松约束反而可能获得高额回报。时间一长,于是,就形成了整个政府的集团腐败。也就是说,指望政权体系内部的权力约束来防止腐败是不现实的。那么什么能约束行政权力呢?答:所有权。只有经济上的所有权能够对抗政治上的行政权。通过所有权人的控诉、抵制可以有效地扼制腐败。而在帝国制度之下,民众是没有完整的所有权的,甚至直到前不久《物权法》的出台,我国民众才真正获得了完整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不完整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侵犯所有权是正当行为。所以当受到贪官污吏的盘剥之后,老百姓一般是控诉无门,唯一的办法就是揭竿而起。所以说,在帝国制度之下,腐败是正常的,这是所有帝国的通病。大明帝国不可能例外。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后面会有进一步的讨论。不过大明帝国腐败横行又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如果没有这些特殊原因,大明帝国的官场也不会腐败得那样厉害。)第一,官吏薪水实在太低,不腐败,没法儿活。明代官吏的薪水估计是中华帝国有史以来最低的(当然不包括少数北魏等不开薪水的少数民族政权)。明代知县(县长)的月薪是米7.5石,按照吴思先生的计算,约合人民币1130元。现在的县级领导怎么也不会只有这点儿薪水(工资单上的)。况且,按照易中天先生的说法,这点钱还不是县长一个人花,还包括他请的师爷等人。这就更没法儿比了。不过用现在县长的薪水和明朝时比也不公平,毕竟社会形态已经大不相同了。和谁比比较公平呢?我前面讲了,明帝国和西汉很相似,那么好,就和西汉比。我们来看看一千多年前的西汉时期县长们每月拿多少薪水。西汉时期,县长分大县、小县薪水不一。大县的县长,薪水为粟70斛至90斛,约合米31.5石至40.5石,是明代县长们的五倍。小县的县长薪水低一些,但算下来最少也有18石,比明代多出近两倍。明代官吏薪水这么低,不贪腐,怎么活呀?也有不贪腐的,比如海瑞。日子过得怎么样呢?买上两斤肉都能上省政府的简报。当时有人在海瑞死后作诗道:“萧条棺外无余物,冷落灵前有菜根。说与帝人浑不信,山人亲见泪如倾。”靠吃菜根过日子。这就是清官。第二,反腐败的法律体系本身存在问题。《大明律》和《大诰》关于反腐败的惩罚是够严厉了。但正是因为其严厉产生了很多问题。有一些对腐败深恶痛绝的人往往说:“要是贪一块钱也杀头,那就没有腐败分子了。”而真正懂得法理的人,绝不会这么说。为什么呢?法理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罪刑相当。也就是说,要根据不同的情节,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只有这样,才公平,才能使那些犯轻罪的人不至于再去犯重罪。正如我们听到一些凶犯说的:“杀一个是死,杀十个也是死。还不如多杀点。”多杀人不能带来什么利益,多贪污就不同了。既然贪污六十两以上就要杀头,贪污六十两的贪官一定不会收手,要贪六百两、六千两、六万两。而且由于《大明律》和《大诰》中有很多株连的规定,一些洁身自好者也不一定能免于难。那就还不如贪了。当时就有人说:“以禁纲严密,朝不谋夕,遂弃廉耻,或事掊克,以备屯田工役之资”。反正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牵连进去,还不如趁早捞一点儿,捞足了就回家养老去。综合这两点,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大明帝国的制度对官僚的腐败基本上没有约束。我们知道,约束人的行为,一靠法律、二靠道德。在唐宋等帝国中,是政府以法律规定的税赋从老百姓头上掠夺财富,然后分配给官僚。官僚们自己不能直接掠夺,也不允许腐败。腐败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明代则不同。前面讲了,由于大明帝国官僚的合法收入实在太低,不掠夺百姓,官员难以生存。因此,就逼得官僚们自己必须去掠夺。而牧民之官可以掠夺百姓,那些牧官之官比如吏部尚书、兵部侍郎们从何处掠夺呢?为了让整个官僚集团一起分享掠夺平民的成果,于是就形成了一套吴思先生称之为潜规则的东西,通过公开的贿赂来实现利益从下而上的输送。易中天先生称之为非典型腐败。这就造成官场中行贿受贿成为一种风气,贪腐成为符合道德规范的正常行为。结果是,腐败行为缺乏道德约束。而从法律的执行来看,贪腐在大明帝国的法律体系中处罚得太严太重,面对这种合乎道德的腐败,严格执法反而不合道德。所以,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于是,腐败行为也缺乏法律约束。那么,能不能把腐败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呢?不可能。因为,清廉与腐败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而腐败和太腐败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你不能说,贪五十两可以,贪五十一两就不行。大家都知道防微杜渐的道理,一旦开了腐败的口子,这个口子就只会越来越大,而不会在某个界限处停止扩张。最后的结果就是腐败横行、愈演愈烈。嘉靖时就有人指出:“在先朝岂无贿者?馈及百两,人已骇其多矣。今也动称千数,或且及万矣。岂无贪者?暮夜而行,潜灭其迹,犹恐人知。今也纳贿受赂,公行无忌。岂非士风之大坏乎?”总之,由于大明帝国不但具备其他帝国所共有的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之外,而且还有官吏薪水过低、法律制度有缺陷这两大问题。因而大明帝国的腐败比其他之前的任何帝国都厉害,官场中陋规之多,数不胜数;清官之少,屈指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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