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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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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阶级矛盾这是唐初统治者的共识。早在李渊统治时期,唐政府就颁布了均田令和赋役令,相比隋代的均田和赋役,剥削程度要大为减轻。特别是规定了不少减免税赋的情形。凡是遇到水灾、旱灾、虫灾、霜冻等自然灾害,盲者庄稼损失四成以上的,免租(田赋),损失六成以上的,免调(捐税),损失七成以上的,免庸(劳役)。到太宗贞观年间,更是大力加以落实。唐太宗一上台,就免掉了山东受旱灾比较严重的几个州的租赋。贞观二年,关中旱灾,有的人穷到卖子为生,唐太宗知道了这个情况之后,命令政府用金帛代为赎回。贞观三年,又免关中二年的租税。再比如,贞观十八年,唐太宗到灵口视察时发现受田不足,于是下令“录尤少田者並给复,移之于宽乡”,也就是让受田不足的家庭移民到土地比较多的地区去。

此外,唐太宗还宗经常派遣使者巡视各地,考察官吏,劝课农桑。为了不误农时,他告诫使者到达州县时,当“遣官人就田陇间劝励,不得令有送迎,多废农时”。除了告诫,唐太宗还在法律中规定,“诸非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以此防止非时调用民工,有利于季节性很强的农业生产。

在均田、减税赋、大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唐太宗还特别注意减轻刑罚。李渊当政时期修订的《武德律》,主要是延用了隋代的《开皇律》,但是比《开皇律》要精简一些。唐太宗上台后,认为这个法律还是太严厉,于是在贞观元年,就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本着“意在宽平”的精神,重加删定。到贞观十一年修订完毕,这就是《贞观律》。相比原来的法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大大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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