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的那笔庞大的订单,因为有我的工厂的超低价格支持,于经理的公司很快就在国内的众多外贸公司中脱颖而出,抢到了订单。然后于经理迅速和我们工厂签订了第一批货物的采购合同。大概金额有八十万人民币。合同规定一个月交货。并且之后的,每个月都会有这么大的定量。
在签订了第一个月的合同后,我立刻甩出了我的第一个杀手锏……
我让老周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立刻提出要求:付款条件上必须先预付50%的货款!也就是四十万人民币。
老周问我:“我找什么借口?”
我说:“随便,你就说工厂要装新大门,或者说要给员工买年货缺钱,反正就是胡乱编个理由出来。现在我们摆明了就是要挟他!他不敢不给!”
这点我非常有信心。
首先,于经理公司已经和FS签订了第一批的外销合同,所以他必须履行合同,而且他只能从我们这里购买,如果他找别家的话,就只有一个结果:赔本。因为别的工厂不可能提供给他那么低的价格。
其次,我们这么做不算违法。因为我们仅仅是报价给了他们,报价是没有法律效用得,而且我们也愿意维持原来的价格,仅仅在付款方式上提出了一个“小小的新要求”,而且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提出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根据我对于经理的了解。他绝对不会因为我们提出的这个新的要求而一气之下找别的工厂去采购。因为他是在国营公司,他自己不是老板,他的每一笔业务的亏损或者赚钱,都会影响他个人的业绩,从而影响他经理的宝座。所以他宁可花公司的钱给我们预付款,也不肯让这笔业务赔钱从而影响他自己得利益。他有权利支付给生产工厂预付款,但是他不能亏损,如果亏损了他就无法向公司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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