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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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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库是一项有油水的事业,有钱有势的人乐于经营,那是理所当然;但是唐朝对保护弱势群体财产也设定了一条底线。

当时规定,农民的“口分田”、“永业田”不得典当,因这是农民的保命田。如果典当行违反了规定,官府就要追究。

在审理此类案子时,土地要无条件归还本主,而典出去的钱如果收不回来,官府则不管。

只有那些因为到边地服役、或到外地任官,家中无人守田的,才允许抵押口分田。

唐朝的统治者,好歹知道土地无条件流转的口子不能开,连保命田都没了,人能干出什么事来,那不是傻瓜都知道?

一般能典房子典地的,都是或者曾经是大户人家,瘦死的骆驼大于牛。

至于贫民去典当的,那基本就是临时换点小钱花一花了。

当时针对贫民的典质机构,就是专营小额押款的当铺。贫民家里拿得出手的,只有家用的物件,比如衣服、器具之类。

在《太平广记》中有一条关于唐朝人的轶闻提到,那时哪怕是睡觉用的木枕,也是可以拿来典当的。

贵族官僚们办的质库,并非法律允许,但是基本贯穿了整个唐代。“刑不上大夫”,谁能管得了?直到唐武宗统治的最后一年,才有禁令,禁止他们私设质库“与民争利”。

可是唐武宗一死,他的政策大多都被废弃了。

一部中国历史,不允许权贵“捉钱”的皇帝本来就很少,能切实做到这一点的,就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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