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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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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皇帝将不能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了,正如宪政编查馆在上奏《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在正文的14条规定中,还是可以明显的看出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对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的。如第3条,“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里的意思除了确定皇帝的法律颁发权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议决也就是立法主体是议院,两者权限分明,体现了政治分工的宪政基本规则。再如正文第10条中规定,“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也就是说,法官虽然是皇帝任命,但其司法主体是“审判衙门”而非皇帝,审判依据是钦定法律而非皇帝诏令,这其实体现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

另外,在正文第11条中说,皇帝有“发命令及使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这里更是明确提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且,皇帝无权“废止”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这实际上议院立法权的一种确认和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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