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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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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秀的姐姐死后没几天,杨玉秀就跟我说她想继续状告李万祥,又咨询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我对她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夫妻相称,公开同丨居丨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丨居丨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丨居丨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丨居丨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的法律条件是:当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丨居丨生活的。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我想能充分地证明这一点。如果李万祥所施加的压力太大,那么,杨玉秀就是将证据提供出来也有不被采用的可能。

案子办完之后,我一直高兴不起来,杨玉秀所交的费用已全部用于办案。我一分钱没挣,倒不算什么事,让我放心不下的是,虽说杨玉秀拿到的证据在我看来足够李万祥喝一壶的,可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真的就能搬倒位高权重的市法院副院长吗?我不愿多想,也不敢多想……

新“杨三姐告状”(5)

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倍受关注的婚姻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里增加了制裁“包二奶”的内容,即“包二奶”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包二奶”是一种人们通俗的说法,用法律语言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再说我们国家反*的力度正在一步步加大,对司法*的问题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这对杨玉秀来说无疑都是利好的消息,但愿她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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