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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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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滥用刑讯。显德五年(公元958年),柴荣下了一道敕令。“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闻奏。”(20)规定司法官员在审案时不得使用滥刑,即使刑讯逼供,最多也只能杖击屁股十五下。如果发生犯人被打死的时候,官员就要受到一定处罚。

二、给盗窃犯三次赎罪的机会。“"诸盗经断後仍更行盗,前後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後、赃少多,并决杀。”(21)人总会犯错误的,贫困之下,偷窃别人财物,罪自不当致死。但如果抓进牢子蹲几天,出来再行偷窃,甚至再三再四,这就无法容忍了。柴荣规定,如果犯盗窃罪超过三次,不问第三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一律处死,即使第三次行窃只偷到一文钱。

还有一点非常值得称道,就是柴荣对入狱服刑的犯人的人道主义关怀。犯人虽然有罪,但毕竟也是人,就有权利享受最基本的人权,至少要保障在狱中的饮食问题。

柴荣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窃钩者诛”,非政治性的犯人往往也都是穷苦出身,入狱后,家里未必有经济能力给他们送食物,有时犯人家中已经无人了。监狱的饮食标准不高,有时难免饿肚子。在周刑统制定出来的前三年,也就是显德二年(公元955年)四月二十五日,柴荣专门下了一道《供给无家罪人水米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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