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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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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8-02 07:58:40

[正文]排查反革命(1)

有点扯远,下面继续秦始皇的旅程。

公元前218年,张良在博浪沙一击,这分明就是危及最高领导人安全的刺杀行动,《史记》却轻松地表述为“为盗所惊”。

明明是刺客,却说成是“盗”,这是为什么呢?

这个话题说来话长,简而言之就是,在秦律的话语中,盗有二种意思,一是指被称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指对此种行为的处罚依据——盗罪。

前者又可以分为二种。一是指普通的偷盗行为,比如盗人牛、马、羊、猪、衣、丝、钱币、桑叶,还有占骗孤寡,盗人祭具、印信,盗移界碑界石等等,此一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所受到的惩处也相对较轻,因此称凡盗。

第二种就是所谓的强盗,此种人或单独行动,或团伙作案,以暴力手段,强抢民财,乃至害人性命,其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严重,因此被列为从重打击的对象。

秦律在打击这些强盗行径时,又细分为二类:一是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团伙作案,执法官的量刑标准是重中之重。比如《法律问答》就说,五人盗,既使五个人合起来总共只偷得一钱,也要“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这“五人或五人以上”也即是界定群盗的标准。就是说,秦汉史书中所说的群盗,其人数必须是五人或者五人以上。所以有这个界定,据学者研究,是缘于当时实行五名壮丁组成的“五”邻保制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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