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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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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我接到了律师执业生涯中第一个法律援助的指派通知书。

当事人陈雅,现年八岁,母亲在她两岁的时候因为交通事故去世了,父亲现已再婚,小姑娘随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去年秋天,她刚刚开始在本市某郊区小学就读一年级。该校的厕所建在校外的山坡上。课间休息时,小陈雅在从厕所回教室的路上,被山坡上滚下的一块石头砸伤了腿部,造成小腿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查明,该滚下的石块系该校同一年级的两名男生合力推下。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如果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主张校园责任,但由于其并未正式施行,只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我对本案胸有成竹,小陈雅就读的小学应当承担责任。

我根据收集的材料起草了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小陈雅所在的学校赔偿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60000元,因该学校本身不具法人资格,其上级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小陈雅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带着小姑娘和她的爷爷奶奶到郊区所在的法院立了案,在我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同意其免交1300元的诉讼费用。

黄昏时分我们才回到所里,小姑娘的爷爷奶奶千恩万谢,哆哆嗦嗦的从内衣里掏出一个油纸包,揭开一层层的塑料纸,从里面取出两百元钱,非要给我的车子加点油。我告诉他们法律援助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因为这是律师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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