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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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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把楼宇出租,是香港地产行业最盛行的方法。而卖楼的方式,则是以一整幢作为单位的。如果没有巨额资金,是很难购买下来的。可即使有钱整栋买下来,要转手卖出去也极不容易。因此,从事楼宇买卖的都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私人极少涉足其中。大公司拥有一幢大厦后,若不是整幢卖出去,就是自己使用或租给其他用家。所以,当时的地产公司通常称为置业公司,并不称作发展商。

分层出售,卖楼花,自然是孟有田掌握的两大销售利器,但要实现起来,还有麻烦,主要是楼房的产权和责任问题解决不了。那时港府不承认楼房的上盖,即建一、二层,或四、五层,政府都不理,政府把地卖给你后,只承认你一个业主,只向你一个业主收地价和地税。若把楼宇分层出售,当时法律上还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其实,不仅是在香港,在世界很多地方,当时楼宇买卖都是以一整幢作为单位。这种陈年行规沿用了多年,没有人觉得它有什么不好,更没有人提出要去改革它。但孟有田觉察到这种经营方式的局限性,于是想改弦易辙,探求新的售楼方式。就好象“切月饼”那样,把楼宇契约切开,即“分契”,然后把楼宇分层出售。但那时在香港,“分契”并无先例。

既然别人能干成,那肯定有解决之道,对此孟有田颇有信心。他指示两位法律顾问,可以和同行研究磋商,尽快弄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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